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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規定
3.1 當廢水排入城鎮、工礦區農村集中取水點上游時,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點不得小于1000M;當排入取水點下游時,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點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氣排放量按下式計算:
QS02=2.86尾氣C2 (1)
Q硫酸霧= V尾氣C3×10-6 (2)
式中:QS02————尾氣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霧————尾氣中硫酸霧(工礦SO3)排放量,kg/t硫酸;
C1————進轉化器二氧化硫濃度,%;
C2————排放尾氣中二氧化硫濃度,%;
C3————排放尾氣中硫酸霧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總轉化率,%;
a————三氧化硫總吸收率,%;
V尾氣單位硫酸產量排放尾氣量,Nm3/t硫酸。
3.3 尾氣排放煙囪高度應符合GB3840-83《制訂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和方法》的有關高度。
3.4 采用水洗凈化的硫酸廠(車間),排放污水量不得超過15m3/t硫酸,并嚴禁用稀釋的方法使其達到排放標準。開停車時,二氧化硫濃度變化較大,必須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五日。
3.5 小于4萬噸未建尾氣治理裝置的硫酸廠,1986年前暫按下列指標執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開始均按本標準執行。
最高允許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霧180mg/m3。
3.6 冶煉煙氣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濃度執行。
3.7 改建、擴建廠按表1現有廠類型的標準執行。
3.8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要求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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