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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8 濫捕濫殺國家保護的動物構成犯罪么?
1998 年 12 月 23 日 , 河南省三門峽陜縣的 朱 某、趙某兩人發現位于河南省三門峽費河庫區 ( 省級 )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陜縣火電廠河段有野水鴨嬉戲認為用毒餌毒死野水鴨販賣有利可圖 , 遂在某農藥門市部購買了 兩袋共 40 公斤劇毒農藥到陜縣火電廠河段濕地投放毒餌 , 致使數百只野水鴨 ( 省級保護動物 ) 和數十只白天鴣 (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 中毒死亡。
【 問題 】
1 、 自然保護區分哪幾級 , 哪 幾 區 ? 各區相關的保護規定是什么 ?
2 、朱 某、趙某違反 了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哪些規定 ?
3 、 相關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理 ?
【 分析 】
1 、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 (1)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 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價值的自然保護區 , 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2)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以外 , 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在核心區內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 ; 除依照有關規定的法定條件和批準程序外 , 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活動。 在緩沖區 , 只允許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 在實驗區 , 可以進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2 、 從 《 自然保護區法 》 的角度看 , 朱某、趙某直接違反了《 自然保護區法 》 第 26 條關于 “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守獵、采藥、開墾、燒荒、開礦等活動 ” 的規定 。 從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的角度看 , 違反了 《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 8 條關于 “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捕獵或者破壞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 ” 的規定 , 第三章關于 “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 的規定。從 《 刑法 》 的角度看 , 觸犯了 《 刑法 》 第 341 條第 1 款關于 “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 的規定 。
3 、 本案可首先由相應的自然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對朱某、趙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由于本案朱某、趙某的違法行為己構成犯罪 , 根據 《 行政處罰法 》 第 7 條第 2 款關于 “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 ,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的規定 , 對朱某、趙某的違法行為應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上述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 , 應依照 《 行政處罰法 》 第 28 條的規定折抵相應刑期和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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