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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控,具體要求按HJ/T 55-2000進行監測。
5.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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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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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標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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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標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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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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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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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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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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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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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5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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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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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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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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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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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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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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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濃縮尾氣硫酸霧的測定 鉻酸鋇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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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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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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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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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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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2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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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標準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設施的實際產品產量與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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