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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漁業水質要求
3.1漁業水域的水質,應符合漁業水質標準(見表1)。
3.2各項標準數值系指單項測定最高允許值。
3.3標準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不能保證魚、蝦、貝正常生長繁殖,并產生危害,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漁業環境的調查數據及有關漁業水質基準資料進行綜合評價。
項目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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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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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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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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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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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魚、蝦、貝、藻類帶有異色、異臭、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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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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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浮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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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不得出現明顯油膜或浮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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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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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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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而且懸浮物質沉積于底部后, 不得對魚、蝦、貝類產生有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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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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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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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6.5-8.5, 海水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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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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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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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24h中, 16h以上必須大于5, 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3, 對于鮭科魚類棲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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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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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需氧量(五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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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5, 冰封期不超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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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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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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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5000個/L(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500個/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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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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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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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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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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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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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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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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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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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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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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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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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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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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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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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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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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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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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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