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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
5.1.2 新建企業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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