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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冶煉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鉛冶煉工業生產工藝和裝置產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鉛冶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污染源的企業選址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內現有污染源的企業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粗鉛及精鉛冶煉企業,不適用于鉛礦石采選業、再生鉛及鉛材壓延加工等企業(車間或系統),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鉛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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