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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5規定的限值。
表5 現有和新建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單位:mg/m3)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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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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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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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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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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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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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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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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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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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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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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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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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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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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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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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當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民用建筑物時,除應執行4.2.5的規定外,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該建筑物3m以上。
4.2.7 2011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擴建的大氣污染源,其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除應執行4.2.5、4.2.6規定外,還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確定。
4.2.8 鉛冶煉爐窯規定過量空氣系數為1.7。實測的鉛冶煉爐窯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GB/T16157規定,換算為過量空氣系數為1.7時的數值。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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