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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規劃(策劃)
A3.1環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個過程,組織可據此確定哪些重要環境因素應作為其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優先事項。該過程應考慮到分析工作的費用和時間,以及可靠數據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規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現有信息。組織還可以把他們所關心的環境因素的實際控制程度也納入考慮范圍。組織應當考慮其現行的,以及與此有關的過去的活動、產品和(或)服務所伴隨的投入和產出,以確定自身的環境因素。
如果一個組織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的環境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對組織所具有的一切環境因素予以考慮,以此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已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可以不進行這一評審。
評審范圍應覆蓋下列四個關鍵方面:
a) 法律、法規要求;
b) 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c) 對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與程序的審查;
d) 對來自以往事件調查的反饋意見的評價。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的正常和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
評審的適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驗和測量,利用以往審核或其他評審的結果等,應視活動性質而定。
應對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所伴隨的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予以考慮:
a) 向大氣的排放;
b) 向水體的排放;
c) 廢物管理;
d) 土地污染;
e) 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
f) 其他當地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
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或緊急狀態所伴隨的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
這一過程的目的在于確定與活動,產品或服務所伴隨的重大環境影響,而不要求作具體的生命周期評價。組織無須對它的每一種產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評價。他們可以從活動、產品或服務中選擇出某些屬類,從中確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因素。
對產品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組織所面臨的市場情況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相對說來,組織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較微弱,而由于組織負責產品的設計,它能通過這一過程明顯地改變環境因素,如通過更換某種輸入材料。考慮到組織在他們產品的使用和處置過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時,他們應考慮建立適當的貯運與處置機制。但這一規定不意味著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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