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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城鎮污水處理廠噪聲控制按GB12348執行。
4.5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準的時間為準。
5 其他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于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自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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