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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
3.9 環境方針 environrnental policy
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 enviro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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