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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2

發表時間:2011/11/16 15:07: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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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環保工程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環保工程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2012年注冊環保工程師考試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匯總

1、【案情】

某市郊四個村委會起訴位于該市郊的水泥廠。原告訴稱,被告在生產水泥過程中超標排放粉塵,污染環境,影響農作物生長和人畜健康,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因而請求賠償11年的經濟損失共約693萬元,水泥廠停產或搬遷。被告辯稱,水泥廠因建于十年動亂時期,初期的確有超標排污問題,但自《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公布以來,經過治理,排塵已經達標,成分性能與一般塵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塵,因此不必承擔責任。該市中院審理此案,認為原告起訴依據是以硅酸鹽水泥粉塵為研究對象的試驗結論,而調查化驗發現被告排放粉塵主要為未經煅燒的生料粉塵。生料粉塵的危害尚無確切研究結果和定論。原告無法提供確切證據,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確實曾有長期超標排放的行為,因此判決被告賠償該時期的損害,并一次性賠償原告35萬元。

【問題】

1、該中院的判決是否恰當?為什么? 2、您認為合適的判決應為如何?

【分析】

(1)該中院的審理過程不太恰當。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環境引起損害而請求賠償的,被告否認侵權事實,由被告負責舉證。本案中,應由水泥廠承擔證明生料粉塵無害的責任,而不應由原告證明生料粉塵有害。水泥廠無法證明的,即視為該事實成立。對于超標排放的損害應予賠償的判決是恰當的。

(2)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僅僅以是否超標排放來劃分是不正確的,這至多是其損害事實的一個證據。

本案中,被告無法證明其排放物無害時,根據法律規定,應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應充分考慮自然災害、氣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分清被告承擔責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遼寧省某鄉崗崗村群眾向市環保局投訴,稱自1988年以來,該市礦務局設在該村的排矸場,由矸石自燃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使附近農田果園受到污染損害,要求賠償損失。市環保局受理了此案。經調查化驗發現,排矸場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嚴重超標,持續時間長,是造成附近農作物、果木損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場認為,國家對排矸污染問題沒有具體規定,拒不承擔責任。同時主張在煤礦生產中必然環節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國煤矸石及煤炭技術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進入矸石,這才導致自燃。它認為屬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擔責任。

【問題】

(1)該場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該場的主張能否成立?這是否屬于不可抗而構成免責理由?

【分析】

(1)該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國家對排矸污染沒有具體規定,但是這不妨礙該場因其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環境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的違洳洼。并且化驗結果已經證明該排污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該場主張矸石自燃屬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為免責事由。我國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矸石自燃雖然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但是可以預見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損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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