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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實施與運行
4.4.5 文件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 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 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 對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制定計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程序的建立應符合下述要求:
a) 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和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c) 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程序予以評審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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