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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下水水質監測
5.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 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 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 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類別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Fi
|
0
|
1
|
3
|
6
|
10
|
6.3.4 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級別
|
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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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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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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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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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差
|
F
|
<0.80
|
0.80~<2.50
|
2.50~<4.25
|
4.25~<7.20
|
>7.20
|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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