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EXW條件買進一批茶葉,在受領貨物時,發現茶葉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據此公司拒絕提貨和付款。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根據《通則》解釋,在EXW條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貨物的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并對貨物的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則賣方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就此案例題意可知,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就貨物的包裝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那么,拒領貨物和拒付貨款,顯然是不合理的。
2.我某公司以CFR價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后即以電報形式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對方沒有收到此通知,因而 未及時投保,結果船在運輸途中沉沒,貨物全部損失,買方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應如何處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引起的,又該如何處理?
答案:①我方已發出裝船通知,買方未及時投保,造成損失的責任不在我方;
②為證明我方已及時發出通知,可向買方出示有關證明材料;
③可協助買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這并非我方責任;
④此類事件如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造成的,我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我某公司以DES條件進口一批藥材。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日期做好受領貨物的準備,但卻于合同的約定交貨期的1天后才收到貨物,經查證是海上風暴太大導致無法按時到達。因此,公司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5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問該公司以此向國外賣方提出索是否合理?我為什么?
答案:該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屬到達合同,賣方要承擔義務,保證貨物在規定的交貨期內運達目的港。就此案例而言,國外賣方在規定的交貨期的7天后才把貨物運達目的港,違反了合同,理應賠償買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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