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考試時選其一)
一、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應當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網上數據申報表三份(雙方簽字、蓋章);
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3、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證文件原件;
4、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需提交擬發包的專業工程清單。
二、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哪些義務?
答:承包人應按照合同履行如下義務:
1、建立施工合同檔案、臺帳、報表等管理制度;
2、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3、按時結算并支付分包工程價款及勞務費;
4、組織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分包工程;
5、監督、檢查發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
案例分析題:(考試時選其一)
一、A建筑公司投標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一中學教學樓項目,經公開招標后中標,與發包人依法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在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正式開工后,發包人以資金緊張為由要求A墊資施工至結構封頂,并以后續其他工程仍由A承建為條件讓其再行讓利中標價款的10%,且雙方就以上內容再行訂立一份補充協議,請問:該建筑公司能否答應發包人提出的兩個條件?為什么?
答:不能。
1、條件“要求墊資到結構分頂”不能同意的原因: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該項目是由政府投資建設,所以不能同意。
2、條件“以后續工程仍由建筑公司承建為條件讓利中標價10%,”不能同意的原因:(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該項目使用國有資金,后續其他工程仍由A承建是違法行為。(2)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施工合同訂立后,除依法變更外,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讓利中標價10%背離合同實質內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合同實質性內容明確為價款、工期、結算方式、付款方式四個方面),所以也不能同意。
二、A建筑公司承建一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開工后,發包人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等各類工程款項。A初次報送履約數據時將此情況如實填報,施工合同管理系統出現合同履約風險預警提示,市合同管理部門進行風險排查和協調時,發包人承諾近期盡快撥付,但仍未履行。合同雙方經協商,A同意發包人延期支付各類工程款項;且為了避免系統出現風險提示,填寫履約數據時不按發包人實際支付情況填寫,請問該建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哪些規定?如發包人發生延期支付時合同雙方應該如何處理?
答:
1、該建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中關于合同的履行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備案之日起每隔三個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工程價款支付、專業和勞務分包合同的訂立及履行情況、合同變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數據。同時,對合同的監督管理中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人未按規定報送施工合同履行數據或者報送虛假施工合同履行數據的,市和區縣建委可以責令改正,依據施工合同動態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如果發生發包人延期支付時:應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發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者結算價款的,應當與承包人協商達成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同時也可根據第三十條中“發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承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程序停止施工。”,如果經過協商不成還可根據第三十三條“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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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