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監理人與造價咨詢人
4.1監理人的權利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人、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承包人。監理人行為需要得到發包人特別授權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若對監理人進行了臨時授權,應當在授權之日前7日內將授權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時間緊迫,可先口頭通知,并在自授權之日起7日內補送書面形式的授權通知。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若由于授權不明,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發包人要為監理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監理人員不恰當行使權利造成承包人有損失的,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條件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4.2監理人員
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必要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權利。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將被授權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撤銷此項授權時,也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以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該工作。對承包人計劃使用的材料、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批準使用。對承包人提供的各種有關工程的數據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認可該數據。但不影響監理人以后拒絕該工作、材料、設備、工程、數據的權利。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應按照約定及時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該用書面形式并蓋有監理人的公章,同時也要有發出指示的監理人員的蓋章或簽字。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監理人員必須在具備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條件后24小時內補充發出書面形式的監理指示。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要送達到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或發出了錯誤指示導致承包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4.4 確定
合同當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會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確定。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爭議解決前,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待爭議解決后,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修正執行。由于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有損失的,由發包人為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承擔賠償責任。
4.5造價咨詢人
4.5.1造價咨詢人權利
發包人有權將工程造價委托具有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組織即造價咨詢人管理。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的,應與造價咨詢人簽訂委托造價咨詢合同,造價咨詢人的權利義務在委托造價咨詢合同中明確。造價咨詢人在發包人委托權限內,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的名稱、委托內容及權限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否則本條將不適用。
4.5.2造價咨詢人服務
造價咨詢人應具有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接受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服務。
4.5.3結算審價結果的唯一性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核對審定竣工結算的,竣工結算經造價咨詢人審定完成,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后,當事人不得與其他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4.5.4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審價的后果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負責工程造價結算審價的,如造價咨詢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審定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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