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合同實施前,合同談判人員應進行合同交底。(√)
3、以總包方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分包人就其承包的工作與總承包人一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承諾的內容可以與要約的內容不完全一致。( × )
5、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 )
6、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
7、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8、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10天。(×)
9、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遲到的承諾原則上有效,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對方不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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