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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技術導則與標準考試重點1

發表時間:2014/2/7 9:12: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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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

1.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注: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熟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劃。

(2)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3)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設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4)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并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

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巖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6)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7)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 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3.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場廢物的入場要求

3.1下列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業單位產生的辦公廢物;

(2)生活垃圾焚燒爐渣(不包括焚燒飛灰);

(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產生的固態殘余物;

(4)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務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3.2《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經過下列方式處理后,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按照HJ/T 228(HJ/T 228--2006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 工程技術規范(試行))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化學消毒處理,并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2)按照HJ/T 229(HJ/T 229--2006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 工程技術規范(試行))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微波消毒處理,并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3)按照HJ/T 276(HJ/T 276-200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劃(試行))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高溫蒸汽處理,并滿足處理效果檢驗指標;

(4)醫療廢物焚燒處置后的殘渣的入場標準按照第3條執行。

3.3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后滿足下列條件,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惡英含量低于3 μg TEQ/Kg;(TEQ毒性當量)

(3)按照HJ/T 300(HJ/T 300-200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11-1規定的限值。

3.4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經處理后,按照HJ/T 300(HJ/T 300-200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制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于表11-1規定的限值,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3.5經處理后滿足第3.3條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和滿足第3.4條要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應單獨分區填埋。

3.6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后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經處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3.7處理后分別滿足第3.2、3.3、3.4和3.6條要求的廢物應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測部門檢測、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3.8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填埋處置。

(1)除符合第3.3條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外的危險廢物;

(2)未經處理的餐飲廢物;

(3)未經處理的糞便;

(4)禽畜養殖廢物;

(5)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余物;

(6)除本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之外的任何液態廢物和廢水。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4.了解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污水經處理并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2)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11-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1-2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3)2011年7月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無法滿足表11-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①生活垃圾滲濾液在填埋場經過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表11-2規定濃度限值;

②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并不超過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額定的污水處理能力;

③生活垃圾滲濾液應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

④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場的污水處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并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濃度限值。

(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11-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4.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1)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圍內甲烷的體積百分比應不大于0.1%。

(2)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采取甲烷減排措施;當通過導氣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氣體時,導氣管排放口的甲烷的體積百分比不大于5%。

4.3生活垃圾填埋場在運行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環境敏感點方位的場界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的規定。

4.4生活垃圾轉運站產生的滲濾液經收集后,可采用密閉運輸送到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或者自行處理等方式。

排入設置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對滲濾液進行處理,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限值達到表11-2規定濃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

排入環境水體或排入未設置污水處理廠的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對滲濾液進行處理并達到表11-2規定的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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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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