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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分析
(一)熟悉CP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途徑
CP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途徑主要有三:預防、減少和控制。
⑴應從清潔生產思想和循環經濟理念出發,選擇清潔的原料、產品、工藝和設備,通過加強管理,來預防污染物的產生
;⑵要對已經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治理,達到削減的目的,如采用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固廢污染防治措施等,確保達標排放,以滿足總量控制的要求;
⑶在已經考慮了預防和減少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控制的手段,如對大氣污染物的排氣筒高度、位置進行優化布置;⑷針對水EP目標,對水污染物的排放口、排放特征等進行適當調整,來確保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
(二)了解通過EIA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建議指標的方法(P403)
按國家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在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上提出工程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是CPEIA的任務之一,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包括國家規定的指標和項目的特征污染物。
⑴國家規定的“十五”期間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
①大氣環境污染物:SO2、煙塵、工業粉塵。
②水環境污染物:COD、氨氮。
③固廢:工業固廢。
⑵項目的特征污染物是指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包括,但又是項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如電解鋁、磷化工排放的氟化物,氯堿化工排放的氯氣、氯化氫等。這些污染物雖然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但由于其對EI較大,又是項目排放的特有污染物,所以必須作為項目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評價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為每年排放多少噸。
國家對主要指標(如SO2,COD)實行全國總量控制,根據各省市的具體情況,將指標分解到各省市,再由省市分解到地(市)州,最終控制指標下達到縣。
在EIA中提出的項目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議指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①符合達標排放的要求,排放不達標的污染物不能作為總量控制建議指標。
②符合相關環保要求,比總量控制更嚴的EP要求(如特殊控制的區域與河段)。
③技術上可行,通過技術改造可以實現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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