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評價機構的管理
1、評價機構的管理:
(1)環評文件的編制主持:(《資質管理辦法》第21條)
評價機構所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各專題應當由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主持。
評價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對相關社會責任負責,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資質管理辦法》第25條)
(2)環評文件形式要求:
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應當附編制人員名單表,列出主持該項目及各章節、各專題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或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編號,并附主持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復印件。編制人員應當在名單表中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資質管理辦法》第22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中的評價機構名稱與其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中的評價機構名稱應當一致。(《資質管理辦法》第23條)(表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兩證”)
評價機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附有按原樣邊長三分之一縮印的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縮印件上應當注明所承擔項目的名稱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并加蓋評價機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資質管理辦法》第24條)
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資質管理辦法》第26條)
(3)評價機構變更及資質換領:
評價機構的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評價機構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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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