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
本章考綱要點:
( 1 )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 2 )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 4 )了解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規定;
( 5 ) 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一、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例題】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下列哪些國家機關有權劃定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
A 國務院 B 國家環保總局 C 省級人民政府
D 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E 市級人民政府
答案:AC
解析:掌握區域劃定的主體機關
二、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9條
企業應當優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三、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大氣污染防治法》
1、推行煤炭洗選:
第24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2、清潔替代能源
第25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3、鼓勵潔凈煤技術
第26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27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
5、燃煤供熱地區的集中供熱要求
第28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6、民用清潔能源的推廣
第29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7、新建擴建企業脫硫除塵要求和“兩控區”已建企業限期治理要求
第30條 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8、人口集中地區(環境敏感區)存放煤炭物料要求
第31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四、了解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規定;
1、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標排放的機動車船
第32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2、在用機動車污染防治的規定
第33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第34條 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優質燃料油,采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4、機動車船年檢與抽檢
第35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船舶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例題】
( )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A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B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省級人民政府 D省環保局
答案:A
解析:掌握抽檢的部門級別
五、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1、防治廢氣規定
第32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第37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采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38條 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39條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是不得排放)
【例題】
1、向大氣排放下列哪種氣體時,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A 轉爐氣B 電石氣C 有機烴類尾氣D 電爐法黃磷尾氣E 可燃性氣體
答案:ABCD
解析: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但沒有要求排放報批。
2、對于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說法正確的是:
A 不得排放 B不得超標準排放 C交納排污費 D 符合國家放射性防護的規定
答案:BD
解析:掌握對此類物的排放原則。
2、防治粉塵規定
第36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43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綠地面積,減少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
3、防治惡臭污染
第40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4、防治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
第41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條 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44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45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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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