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影響調查方法:
(1)文件資料調查。
查閱工程有關協議、合同等文件,了解工程施工期產生的生態影響,調查工程建設占用土地(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等)或水利設施等產生的生態影響及采取的相應生態補償措施。
(2)現場勘察。
①通過現場勘察核實文件資料的準確性,了解項目建設區域的生態背景,評估生態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核查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的落實情況。
②現場勘察范圍:全面覆蓋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區域,勘察區域與勘察對象應基本能覆蓋建設項目所涉及區域的80%以上。對于建設項目涉及的范圍較大、無法全部覆蓋的,可根據隨機性和典型性的原則,選擇有代表性的區域與對象進行重點現場勘察。
③勘察區域與勘察對象的選擇應遵循驗收調查重點確定原則進行。
④為了定量了解項目建設前后對周圍生態所產生的影響,必要時需進行植物樣方調查或水生生態影響調查。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進行此部分調查而工程的影響又較為突出、需定量時,需設置此部分調查內容;原則上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調查內容、位置、因子相一致;若工程變更影響位置發生變化時,除在影響范圍內選點進行調查外,還應在未影響區選擇對照點進行調查。
(3)公眾意見調查。
可以定性了解建設項目在不同時期存在的環境影響,發現工程前期和施工期曾經存在的及目前可能遺留的環境問題,有助于明確和分析運行期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為改進已有環境保護措施和提出補救措施提供依據。
公眾意見調查在公眾知情的情況下開展,可采用問詢、問卷調查、座談會、媒體公示等方法,較為敏感或知名度較高的項目也可采取聽證會的方式。調查對象應選擇工程影響范圍內的人群,從性別、年齡、職業、居住地、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考慮覆蓋社會各階層的意見,民族地區必須有少數民族的代表。調查樣本數量應根據實際受影響人群數量和人群分布特征,在滿足代表性的前提下確定。
調查內容可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和周圍環境特征設置,一般包括:
①工程施工期是否發生過環境污染事件或擾民事件。
②公眾對建設項目施工期、試運行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和可能存在的環境影響方式的看法與認識,可按生態、水、氣、聲、固體廢物、振動、電磁等環境要素設計問題。
③公眾對建設項目施工期、試運行期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效果的滿意度及其他意見。
④對涉及環境敏感目標或公眾環境利益的建設項目,應針對環境敏感目標或公眾環境利益設計調查問題,了解其是否受到影響。
⑤公眾最關注的環境問題及希望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⑥公眾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評價。
(4)遙感調查
①適用于涉及范圍區域較大、人力勘察較為困難或難以到達的建設項目。
②遙感調查一般需以下內容:衛星遙感資料、地形圖等基礎資料,通過衛星遙感技術或GPS定位等技術獲取專題數據;數據處理與分析;成果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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