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關注:2021年環評師考試教材公布,變動較大,此時該如何備考?
2021年環評師備考《導則與標準》考點精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5年11月23日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0號)。其中規定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或者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第四條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或者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評價機構及評價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二)建立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審核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明確責任,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質量保證措施,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不得為違反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四)必須依照有關的技術規范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抬高或壓低評價費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六)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七)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境影響評價業務,不得轉讓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
(八)應當為建設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九)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數據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十)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其所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如實回答驗收委員會(組)提出的問題;
(十一)不得進行其他妨礙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廉潔、獨立、客觀、公正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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