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影響評價工作范圍:
(一)評價范圍
生態影響評價應能夠充分體現生態完整性,涵蓋評價項目全部活動的直接影響區域和間接影響區域。
評價工作范圍應依據評價項目對生態因子的影響方式、影響程度和生態因子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依存關系確定。
可綜合考慮評價項目與項目區的氣候過程、水文過程、生物過程等生物地球化學循環過程的相互作用關系,以評價項目影響區域所涉及的完整氣候單元、水文單元、生態單元、地理單元界限為參照邊界。
(二)判定依據
(1)生態完整性是評價工作范圍的確定原則和依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范圍。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我國地域廣闊,生態系統類型多樣,項目復雜,難以給出一個具體的評價工作范圍去要求不同地域和不同類型的項目;二是不同行業導則中均規定有評價工作范圍。因此,不同項目的生態影響評價工作范圍應依據相應的評價工作等級和具體行業導則要求,采用彈性與剛性相接合的方法確定。
(2)為增強評價工作范圍的可操作性,本標準提出“可綜合考慮評價項目與項目區的氣候過程、水文過程、生物過程等生物地球化學循環過程的相互作用關系,以評價項目影響區域所涉及的完整氣候單元、水文單元、生態單元、地理單元界限為參照邊界”,為不同行業導則中評價工作范圍的制定提供了參考。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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