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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熟悉森林的分類;
( 2 )掌握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 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森林法》1984年通過,1998年修訂;2000年國務院發布《實施細則》
一、熟悉森林的分類;
第4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例題】
下列哪些屬于防護林的范圍:
A防風固沙林 B風景林 C護路樹 D藥材林
答案:AC
二、掌握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第18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第23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四、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31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例題】
1、()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漸伐的方式
A成熟的防護林 B成熟的經濟林 C成熟的用材林 D成熟的母樹林
答案:C
解析:結合不同的森林種類掌握采伐的規定。
2、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不得進行皆伐。
A國防林 B 風景林 C紀念地林 D母樹林
答案:ABD
解析:僅有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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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