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81、了解河道整治與建設的有關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
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
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
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
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82、(二十四)《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含義。
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83、了解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84、了解建設各類海岸工程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1)建設港口、碼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港口、油碼頭、化學危險品碼頭,應當配備海上重大污染損害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現有港口、碼頭未達到前兩款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港口、碼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設置或者配備。
(2)建設岸邊造船廠、修船廠,應當設置與其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殘油、廢油接收處理設施,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攔油、收油、消油設施,工業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工業和船舶垃圾接收處理設施等。
(3)建設濱海核電站和其他核設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核環境保護和放射防護的規定及標準。
(4) 建設岸邊油庫,應當設置含油廢水接收處理設施,庫場地面沖刷廢水的集接、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設施;輸油管線和儲油設施必須符合國家關于防滲漏、防腐蝕的規定。
(5)建設濱海礦山,在開采、選礦、運輸、貯存、冶煉和尾礦處理等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措施。
(6)建設濱海垃圾場或者工業廢渣填理場,應當建造防護堤壩和場底封閉層,設置滲液收集、導出、處理系統和可燃性氣體防爆裝置。
(7)修筑海堤,在入海河口處興建水利、航道、潮汐發電或者綜合整治工程,必須采取措施,不得損害生態環境及水產資源。
(8)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改變、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不得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興建的,應當征得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證物種延續。
在魚、蝦、蟹、貝類的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85、了解禁止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定。(第九條至第十條、第二十四條)
第九條 禁止興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有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轉嫁污染。
第十條 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游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在其界區外建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不得損害上述區域環境質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紅樹林和珊瑚礁生長的地區,建設毀壞紅樹林和珊瑚礁生態系統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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