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二、工藝與裝備
(一)為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新建電石生產裝置單臺爐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獨立運行的小水電及礦產資源優勢的國家確定的重點貧困地區,單臺爐容量≥12500KVA。
(二)新建電石生產裝置必須采用密閉式電石爐或內燃式電石爐,鼓勵爐氣的綜合利用;中西部小水電豐富地區、孤網運行的地區,可以采用內燃式電石爐。
(三)現有生產能力1萬噸(單臺爐容量5000KVA)以下電石爐和敞開式電石爐必須依法淘汰;環保不達標的電石爐要立即停產改造,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改造為密閉式電石爐;改造為內燃式電石爐的企業,排污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 (四)新建電石裝置要求采用先進成熟技術,保證電石爐的安全、穩定和長期運轉。具體要求如下:
1、采用先進的原料破碎、篩分、烘干設備,確保原料粒度、水分達到工藝要求; 2、采用自動配料、加料系統;
3、電極升降、壓放、把持系統,必須采用先進的液壓自動調節系統,使電極操作平穩,安全穩定可靠;
4、采用微機等先進的控制系統。
三、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新建電石生產裝置,噸電石(標準)電爐電耗應≤3250kwh。
(二)現有電石生產裝置經改造后,噸電石(標準)電爐電耗應≤3400kwh。
(三)密閉式電石裝置的爐氣(指CO氣體)必須綜合利用,正常生產時不允許爐氣直排或點火炬。
(四)粉狀爐料必須回收利用。
四、環境保護
(一)所有電石生產必須達到國家環保要求。電石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國標GB9078-1996)中“其它爐窯”的排放標準(國家新的環保標準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
(二)含塵爐氣或利用后的再生氣必須經除塵處理,達標排放。捕集后的粉塵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產品破碎、儲運等過程產生的無組織排放含塵氣體,必須集中收集除塵后達標排放。
五、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現有電石生產裝置進行改擴建,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電石生產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必須經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要經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投資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有關建設內容。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同時限期整改。 (三)新建電石生產裝置,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企業方可進行生產與銷售。現有符合條件及改造后經省級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電石生產企業,也要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
(四)各級電石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石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各級電石工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電石生產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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