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環境影響評價的產生和發展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由來
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環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價用法律固定下來并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沿革
引入和確立階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開始引入我國。
2. 1979年9月,《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確立。
其中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分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
規范和建設階段
1. 1981年,頒發《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明確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
2. 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2000年4月1日實施。
3.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4.1986年,頒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試行)》,在我國開始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1989年9月2日,國家環保局重新頒布。
5.198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訂,2000年9月1日實施。
6. 1989年12月2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行政法規中具體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基礎。
第13條規定: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注意:此條沒有相應責任條款,因而無環境評價的,也就沒有責任。
強化和完善階段
1. 區域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區);加強生態影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2.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253號令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這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第一個行政法規。
3.1999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第2號令,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年4月,《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的通知》公布了分類管理名錄。
4.1990年,國家環保總局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開始對環境影響評價人員進行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提高和拓展階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擴展到規劃影響評價,2003年9月1日正式實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系統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環評師準題庫 "中大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