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 《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了《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環大氣〔2018〕5號)(以下簡稱《通知》)。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的發布背景、主要內容等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精神,我部對消耗臭氧層物質(ODS)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對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ODS建設項目的核準。同時,為加強ODS監督管理,提高企業的守法意識,切實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有關要求,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提出統一管理要求。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通知》對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按照ODS控制類別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一類是針對受控用途的ODS建設項目。禁止新建和擴建生產和使用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氣霧劑、土壤熏蒸劑等受控用途的ODS建設項目。改建、異址建設生產受控用途的ODS建設項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能力。
另一類是針對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和有副產品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化工原料用途的ODS的建設項目,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只能用于企業自身下游化工產品的專用原料用途,禁止用于制冷劑、發泡劑、溶劑等受控用途,不能對外銷售,不能任意排放。其中,對于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并同時投產運行其副產品三氟甲烷(HFC-23)的無害化處置設施,對其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向大氣直接排放。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有副產品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設施,副產的四氯化碳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對外銷售、不得向大氣直接排放。
問:相關企業如何落實《通知》要求?
答:根據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通知》明確提出了生產和使用ODS建設項目的管理要求,相關企業一定要從國家履約的高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組織有關生產和使用ODS裝置的建設和生產活動。項目建成后,企業要按照《關于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環函〔2013〕179號)的有關規定上報ODS生產、使用數據,并積極配合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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