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級評價 每5-8km2布設一個取樣位置。
b.取樣位置上取樣點的確定
一般情況,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時,只在海面面下0.5m處取一個水樣,此點與海底
的距離不小于0.5m;在水深大于10m時,在海在下0.5處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m處分別設取樣點。
c.水樣的對待
每個取樣位置一般只有一個水樣,即在水深大于10m時,將兩個水深所取的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但在上下層水質差距較大時,可不進行混合。
6.5.5各類水域水質調查取樣的次數
表7已列出不同評價等級時各類水域的水質調查時期。一般情況下取樣時應擇流量穩定、水質變化小、連續晴天、風速不大的時期進行。不同評價等級、各類水域每個水質調查時期取樣的次數及每次取樣的天數規定如下:
6.5.5.1河流
a.在所規定的不同規模河流、不同評價等級的調查時期中(參見表7),每期調查一次,每次調查三四天;
b.至少有一天對所有已選取定的水質參數取樣分析;
c.其它天數根據預測需要,配合水文測量對擬預測的水質參數取樣;
d.不預測水溫時,只在采樣時測水溫;在預測水溫時,要測日平均水溫,一般可采用每隔6小時測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溫;
e.一般情況,每天每個水質參數只取一個樣,在水質變化很大時,應采用每間隔一定時間采樣一次的方法。
6.5.5.2湖泊、水庫
a.在所規定的不同規模湖泊、不同評價等級的調查時期中(參見表7),每期調查一次,每次調查三四天;
b.至少有一天對所有已選定的水質參數取樣分析;
c.其它天數根據預測需要,配合水文測量對擬預測的水質參數取樣;
d.表層溶解氧和水溫每隔6小時測一次,并在調查期內適當檢測藻類。
6.5.5.3河口
a.在所規定的不同規模河口、不同評價等級的調查時期中(參見表7),每次調查兩天,一次在大潮期,一次在小潮期;每個潮期的調查,均應分別采集同一天的高、低潮水樣;各監測斷面的采樣,盡可能同步進行;
b.兩天調查中,要對已選定的所有水質參數取樣;
c.在不預測水溫時,只在采樣時測水溫;在預測水溫時,要測日平均水溫,一般可采用每隔4-6小時測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溫。
6.5.5.4海灣
a.在所規定的不同評價等級的海灣水質調查時期中(參見表7),每期調查一次,每次調查三四天;
b.至少有一天在大潮期,另一天在小潮期,對所有已選定的水質參數取樣分析;
c.其它天數根據預測需要,配合水文測量對擬預測的水質參數取樣;
d.所有的水質參數每天在高潮和低潮時各取樣一次;
e.在不預測水溫時,只在采樣時測水溫;在預測水溫時,每間隔2-4小時測水溫一次。
6.5.6對設有閘壩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動狀況,在排洪時期為河流流動;用水時期,如用水量大則類似河流,用水量小時則類似狹長形水庫。這種河流的取樣斷面、取樣位置、取樣點的布設以及水質調查的取樣次數等可參考河流、水庫部分的有關規定酌情處理。
6.5.7我國的一些河網地區,河水流向、流量經常變化,水流狀態復雜,特別是受潮汐影響的河網,情況更為復雜。遇到這類河網,應按照各河段的長度比例布設水質采樣、水文測量斷面。至于水質監測項目、取樣海數、斷面上取樣垂線的布設等可參照河流、河口的有關規定。調查時應注意水質、流向、流量隨時間的變化。
6.5.8水樣的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
6.5.8.1應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水樣采集器。
6.5.8.2水樣的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
a.河流、湖泊、水庫中水樣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按GB 3838執行。GB 3838
中未說明者,暫先采用《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1983年8月)中的規定,待有關標準發布后執行標準。
b .河口水樣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依水樣的鹽度而不同。水樣鹽度<3‰者,按本條a執行;水樣鹽度≥3‰者,按海水執,參見本條c.
c.海灣中水樣的采集、保存、分析的原則與方法參見HY 003.1-HY/ 003.10和GB 12763。
6.5.9現有水質資料的收集整理
現有水質資料主要向當地水質監測部門搜集。搜集的對象是有關的水質監測報表、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建于附近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等技術文件中的水質資料。按照時間、地點和分析項目排列整理所搜集的資料,并盡量找出其中各水質參數間的關系及水質變化趨勢,同時與可能找到的同步的水文資料一起,分析查找地面水環境對各種污染物的凈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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