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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1.氣象觀測資料調查的基本原則
對于各級評價項目,均應調查評價范圍20年以上的主要氣候統計資料。
2.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1)對于一級評價項目,分兩種情況:
①評價范圍小于50km條件下,須調查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并按選取模式要求,調查必須的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②評價范圍大于50km條件下,須調查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和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
地面氣象觀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地面氣象觀測站,近5年內的至少連續3年的常規地面觀測資料。如果地面氣象觀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km,并且地面站與評價范圍的地理特征不一致,還需進行補充地面氣象觀測。
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調查要求:
調查距離項目最近的地面氣象觀測站,近5年內的至少連續3年的常規地面觀測資料。如果地面氣象觀測站與項目的距離超過50km,高空氣象資料可采用尺度氣象模式模擬的50km內的格點氣象資料。并且地面站與評價范圍的地理特征不一致,還需進行補充地面氣象觀測。
(2)對于二級評價項目,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基本要求同一級評價項目。
對應的氣象觀測資料年限要求為近3年內的至少連續1年的常規地面氣象觀測資料和高空探測資料。
3.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內容
(1)地面觀測資料
觀測資料的常規調查項目包括:時間、風向、風速、干球溫度、低云量、總云量。
(2)常規高空氣象探測資料
世紀探測時次確定,一般應至少調查每日1次的距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高空氣象探測資料。調查項目包括:時間、探空數據層數,每層的氣壓、高度、氣溫、風速、風向。
4.補充地面氣象觀測
一級評價的補充觀測應進行為期1年的連續觀測;二級評價觀測期限應在2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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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