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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時的應對措施
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環境保護部門、規 劃審批機關等部門應及時釆取措施,減輕不良影響?!兑巹澀h境影響評價條例》第 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 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 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 訂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規劃爭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 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 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規劃編制機關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發現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 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產生重大不 良環境影響的,也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釆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 議。規劃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釆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 行修訂。為了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策、措施落到實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 件》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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