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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重點11

發表時間:2012/10/22 10:33: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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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1、了解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有關要求;(3)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于新城區,應優先考慮采用完全分流制;對于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2、了解污水處理工藝選擇的原則和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4.1)

4.1工藝選擇準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優選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投資、削減單位污染物投資、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占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采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后再進行應用。

3、了解污水處理的工藝技術和污泥處理的有關技術和要求。(4.2、4.3、5)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采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入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采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采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采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采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采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采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采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采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后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準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4、(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建城[2000]年124號)

了解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原則;(1.5、1.6)

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加強對垃圾產生的全過程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都有相應的適用條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可以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城市,以衛生填埋作為垃圾處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熱值條件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城市,可發展焚燒處理技術;積極發展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綜合處理方式。禁止垃圾隨意傾倒和無控制堆放。

5、了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中垃圾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1.7)

1.7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執行,加強垃圾處理設施的驗收和垃圾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污染排放的監督。

6、 (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1]199號)

了解總體原則;(1)

1、總則

1.1 為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床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床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 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 各級政府應通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7、了解危險廢物的處置方式和要求;(7、8)

7、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7.1 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位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

7.2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7.2.1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7.2.2 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

7.2.3 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7.2.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7.3 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7.4 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

7.5 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8、危險廢物的安全填埋處置

8.1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適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組分和能量的危險廢物。

8.2 未經處理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安全填埋為危險廢物的最終處置手段。

8.3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必須按入場要求和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接收危險廢物,達不到入場要求的,須進行預處理并達到填埋場入場要求。

8.4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須滿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滿足要求的防滲層,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 時,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礎層作為防滲層;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為1.0×10-7一1.0×10-6厘米/秒時,可選用復合襯層作為防滲層,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大于1.0×10-6厘米/秒時,須采用雙人工合成襯層(高密度聚乙烯)作為防滲層,上層厚度在2.0 毫米以上,下層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單元式作業,做好壓實和覆蓋。

8.4.3 要做好請污水分流,減少滲瀝水產生量,設置滲瀝水導排設施和處理設施。對易產生氣體的危險廢物填埋場,應設置一定數量的排氣孔、氣體收集系統、凈化系統和報警系統。

8.4.4 填埋場運行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填埋場地下水、地表水、大氣要進行定期監測。

8.4.5 填埋場終場后,要進行封場處理,進行有效的覆蓋和生態環境恢復。

8.4.6 填埋場封場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才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8.5 危險廢物填埋須滿足《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8、了解特殊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9)

9、特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

9.1 醫院臨床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

9.1.1 鼓勵醫院臨床廢物的分類收集,分別進行處理處置。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體液的織物、傳染病醫院的臨床廢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醫院臨床廢物宜建設專用焚燒設施進行處置,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1.2 城市應建設集中處置設施,收集處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區域的醫院臨床廢物。

9.1.3 禁止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聯苯廢物

9.2.1 含多氯聯苯廢物應盡快集中到專用的焚燒設施中進行處置, 不宜采用其它途徑進行處置,其專用焚燒設施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焚燒 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聯苯廢物的管理、貯存和處置還需遵循《防止含多氛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規定。

9.2.3 對集中封存年限超過二十年的或未超過二十年但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含多氯聯苯廢物,應限期進行焚燒處置。

9.2.4 對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原則上必須進行焚燒處置,確有困難的可進行暫時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應超過三年,暫存庫和 集中封存庫的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含多氯聯苯(PCBs)廢物的暫存庫和集中封存庫設計規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庫的建設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2.5 應加強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清查及其貯存設施的管理,并對含多氯聯苯危險廢物的處置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9.3.1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必須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焚燒殘渣等其它廢物混合,也不得與其它危險廢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不得在產生地長期貯存,不得進行筒易處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在產生地必須進行必要的固化和穩定化處理之后方可運輸,運輸需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必須密閉。

9.3.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須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9.4 廢電池

9.4.1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淘汰含汞、鎘的電池。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和產業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按期淘汰含汞、 鎘電池。

9.4.2 在含汞、鎘的電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建立分類收集、貯存、處理設施,對廢電池進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避免含汞、鎘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9.4.4 廢鉛酸電池必須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其收集、運輸環節必須納入危險廢物管理。鼓勵發展年處理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廢鉛破電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鉛企業,鼓勵采用濕法再生鉛生產工藝。

9.5 廢礦物油

9.5.1 鼓勵建立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禁止將廢礦物油任意拋灑、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脫模油,禁止繼續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廢礦物油。

9.5.2 廢礦物油的管理應遵循《廢潤滑油回收與再生利用技術導則》 等有關規定,鼓勵采用無酸廢油再生技術,采用新的油水分離設施或活性酶對廢油進行回收利用,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礦物油回收設施,為所在區域的廢礦物油產生者提供服務。

9.6 廢日光燈管

9.6.1 各級政府應制定技術、經濟政策調整產品結構,淘汰高污染日光燈管,鼓勵建立廢日光燈管的收集體系和資金機制。

9.6.2 加強廢日光燈管產生、收集和處理處置的管理,鼓勵重點城市建設區域性的廢日光燈管回收處理設施,為該區域的廢日光燈管的回收處理提供服務。

(七)有關熱電聯產的產業政策

9、了解發展熱電聯產有關規定中熱電比和熱效率的原則。

第七條 各類熱電聯產機組應符合下列指標:一、供熱式汽輪發電機組的蒸汽流既發電又供熱的常規熱電聯產,應符合下列指標:

1.總熱效率年平均大于45%。總熱效率=(供熱量+供電量X3600千焦/千瓦時)/ (燃料總消耗量x燃料單位低位熱值〕x100%

2.熱電聯產的熱電比:

(1)單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l00%;

(2)單機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熱電機組, 其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50%;

(3)單機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兩用供熱機組, 采暖期熱電比應大于50%。 熱電比=供熱量/(供電量x3600千焦/千瓦時)x100%

二、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包括:燃氣輪機+供熱余熱鍋爐、燃氣輪機+余熱鍋爐+供熱式汽輪機。 燃氣一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系統應符合下列指標:

1.總熱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級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的熱電比年平均應大于30%。

(八)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產業政策

10、了解國家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的有關規定

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暫定為:

(一)燒結機使用面積達到180m2 及以上、焦爐炭化室高度達到4.3m及以上,高爐容積達到1000m3及以上、轉爐容積達到100噸及以上、電爐達到60噸及以上。

(二)高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煤粉噴吹裝置、爐前粉塵捕集裝置,大型高爐要配套建設余壓發電裝置;焦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裝置;轉爐必須同步配套建設轉爐煤氣回收裝置;電爐必須配套煙塵回收裝置。

(三)新建鋼鐵聯合企業,噸鋼綜合能耗低于O.7噸標煤,噸鋼耗新水低于6噸,符合清潔生產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四)礦石、焦炭、供水、交通運輸等外部條件要具備并落實。

對達不到上述條件的,一律不得批準建設。對按規定程序批準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要按照上述條件積極進行調整。現有生產企業要通過技術進步、提高裝備水平逐步達到上述條件。

當前鋼鐵生產能力過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國家和各地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鋼鐵聯合企業和獨立煉鐵廠、煉鋼廠項目,確有必要的,必須經過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準入條件充分論證和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審批。嚴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項目化整為零、越權、違規審批鋼鐵項目,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生產“地條鋼”的,要依法嚴厲打擊。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方向的指導和引導。

二、調整經濟政策,控制新建項目

為逐步改變電解鋁工業以環保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的局面,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將電解鋁出口退稅率由l 5%下調至8%,今后視情況再作進一步調整。從嚴掌握進口電解鋁生產設備適用的免稅政策,對違規建設項目,不得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堅決取消地方違反價格管理權限自行確定的優惠電價等政策。

根據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結合環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產能力。暫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淘汰自焙槽生產能力置換項目和環保改造項目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擴大電解鋁生產能力的建設項目。

三、整頓開采秩序,合理利用資源

為保護好有限的鋁土礦資源,要加強對鋁土礦開采秩序的治理整頓,依法關閉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點。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從嚴審批鋁土礦勘查許可證,嚴格控制新建鋁土礦礦山。今后新建氧化鋁企業,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鋁土礦采礦權,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配套建設礦山,依法開采鋁土礦資源。任何未按國家規定審批和沒有落實合法鋁土礦來源的氧化鋁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自行開工建設。氧化鋁生產企業不得收購無證開采的鋁土礦,正在進行收購的必須立即停止。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鼓勵使用國外鋁土礦資源。

四、加強監督檢查,規范建設行為

環保總局要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現有電解鋁生產企業執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發布環保不達標電解鋁生產企業名單,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者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間,按照達標排放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限產限排,限期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產或關閉處理。

根據水泥工業發展新形勢,盡快修訂水泥工業產業政策,進一步明確國家支持、限制和淘汰的水泥工藝、技術和產品。支持加快發展新型干法水泥,重點支持在有資源的地方建設日產4000噸及以上規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項目,鼓勵地方和企業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方式,發展新型干法水泥。各地要根據水泥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加快淘汰現有立窯及其他落后工藝水泥的目標和進度,并嚴格禁止新建和擴建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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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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