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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師《相關法律法規》第三章第一節

發表時間:2014/3/17 10:46:5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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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第一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本節考綱重點: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輕度影響,或者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的具體劃分;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含義;

一、分類管理的原則

分類管理的核心是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不同。

1、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規定: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

二、有關分類管理的具體要求

根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環??偩值?4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對分類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

1、環境影響報告書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2、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3、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震動、熱污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同時:未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其環境保護管理類別,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4、環境敏感區

環境敏感區,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區域:

1、需特殊保護地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

3、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院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注意:上述名錄是2003年1月1日實施的,但是在2001年時,國家環保總局還發布過類似名稱的名錄,但是已經被本名錄取代。

2007年10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1號令又對本名錄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刪除了其中項目類別中的流域開發和區域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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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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