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二)兩控區環境政策了解我國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污染控制要求。
兩控區控制目標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并實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有關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及重點旅游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控制區酸雨惡化的趨勢得到緩解。到2010年,二氣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以內;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酸雨控制區降水PH值小于4.5的面積比2000年有明顯減少
一 總體目標
到2005年,“兩控區”內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減少20%,控制在1053.2萬噸以內,酸雨污染程度有所減輕,硫沉降量有所減少,80%以上的城市空氣二氧化硫濃度年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其他城市環境空氣二氧化硫濃度明顯降低。
二 具體目標
1、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到2005年,“兩控區”二氧化硫產生量將達到1410萬噸,實現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在1053.2萬噸以內的目標(其中酸雨控制區630.2萬噸,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423.4萬噸),要形成356.8萬噸/年的二氧化硫減排能力。
2、城市空氣二氧化硫濃度控制目標
到2005年,2000年環境空氣二氧化硫年均濃度已達三級標準的地級以上城市和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共計150個)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其它城市達到三級標準
(三)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熟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和重要漁業水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這些區域的現有植被和自然生態系統應嚴加保護,通過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實施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
跨省域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跨地(市)和縣(市)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2)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停止一切導致生態功能繼續退化的開發活動和其他人為破壞活動;停止一切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程項目建設;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區內人口已超出承載能力的應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變粗放生產經營方式,走生態經濟型發展道路,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要結合生態環境建設措施,認真組織重建與恢復,盡快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3)了解各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10、切實加強對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礦產等重要自然資源的環境管理,嚴格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資源開發重點建設項目,應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否則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11、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要全流域統籌兼顧,生產、生活和生態用水綜合平衡,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
建立缺水地區高耗水項目管制制度,逐步調整用水緊缺地區的高耗水產業,停止新上高耗水項目,確保流域生態用水。
在發生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區,應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調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開采,做到采補平衡;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
劃定地下水禁采區,抓緊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設施,防止出現大面積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繼續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大氣水資源;對于擅自圍墾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還湖還水。
通過科學的監測評價和功能區劃,規范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嚴禁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建筑、工業廢料,進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別是重點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加大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確保養殖廢水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氮、磷嚴重超標地區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確土地承包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生態用地保護,凍結征用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草地、林地、濕地。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生態用地的,應嚴格依法報批和補償,并實行“占一補一”的制度,確保恢復面積不少于占用面積。加強對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建設線路和施工場址要科學選比,盡量減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強非牧場草地開發利用的生態監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關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并加強對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復耕。
13、森林、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林區、草原,應劃為禁墾區、禁伐區或禁牧區,嚴格管護;已經開發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養生息。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最大限度地保護和發揮好森林的生態效益;要切實保護好各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對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要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限期退耕還林還草。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鼠害防治工作,努力減少林草資源災害性損失;加大火燒跡地、采伐跡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區、草原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生態功能的提高。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減少樵采對林草植被的破壞。
發展牧業要堅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載過牧。嚴重超載過牧的,應核定載畜量,限期壓減牲畜頭數。采取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方針,嚴格實行草場禁牧期、禁牧區和輪牧制度,積極開發秸稈飼料,逐步推行舍飼圈養辦法,加快退化草場的恢復。在干旱、半干旱地區要因地制宜調整糧畜生產比重,大力實施種草養畜富民工程。在農牧交錯區進行農業開發,不得造成新的草場破壞;發展綠洲農業,不得破壞天然植被。對牧區的已墾草場,應限期退耕還草,恢復植被。
14、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開發應在保護物種多樣性和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殺、采集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活動。嚴厲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非法貿易。嚴格限制捕殺、采集和銷售益蟲、益鳥、益獸。鼓勵野生動植物的馴養、繁育。加強野生生物資源開發管理,逐步劃定準采區,規范采挖方式,嚴禁亂采濫挖;嚴格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取締一切發菜貿易,堅決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濫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類野生藥用植物。切實搞好重要魚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護。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轉基因生物活體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對引進外來物種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國外有害物種進入國內。
15、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設施建設的審批,嚴格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沿海防護林。加強重點漁場、江河出海口、海灣及其他漁業水域等重要水生資源繁育區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加強對海上油氣勘探開發、海洋傾廢、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環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
16、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嚴禁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采礦。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泥石流易發區和易導致自然景觀破壞的區域采石、采砂、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必須嚴格規劃管理,開發應選取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把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礦產資源開發必須防止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庫、沿海地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已造成破壞的,開發者必須限期恢復。已停止采礦或關閉的礦山、坑口,必須及時做好土地復墾。
17、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旅游資源的開發必須明確環境保護的目標與要求,確保旅游設施建設與自然景觀相協調。科學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合理設計旅游線路,使旅游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加強自然景觀、景點的保護,限制對重要自然遺跡的旅游開發,從嚴控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旅游開發,嚴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設施的建設規模與數量,對不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的設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實現達標排放和科學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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