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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四)提高環保準入門檻
制訂和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標準和其他環境保護標準,嚴格控制物耗能耗高的項目準入。嚴格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企業的上市環保核查,建立并完善上市企業環保后督察制度,提高總量控制要求。進一步細化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保政策和環評審批要求。
(五)加強區域產業規劃環評
認真貫徹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第559號令),做好本區域的產業規劃環評工作,以區域資源承載力、環境容量為基礎,以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為目標,從源頭上優化產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建設項目的規模、布局以及結構。未開展區域產業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編而未經重新或者補充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區域內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六)嚴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嚴格遵守環評審批中"四個不批,三個嚴格"的要求。原則上不得受理和審批擴大產能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產能過剩、重復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在國家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出臺之前,確有必要建設的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的項目環評文件,需報我部審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新增排放總量的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七)清查突出環境問題并責令整改
2009年年底前,開展"十一五"期間審批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業建設項目環評的清查,重點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施工期環境監理、環保"三同時"驗收、日常環境監管等方面情況,對突出環境問題責令整改,于2010年1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送我部。
(八)強化項目建設過程環境監管
加強建設項目施工期日常監管和現場執法,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評批復的各項環保措施,開展工程環境監理,確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到實處。
(九)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
加強對申請試生產項目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現場檢查。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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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