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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本章考綱要點:
( 1 )熟悉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 2 )熟悉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企業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 3 )掌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內的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關規定。
《水土保持法》1991年頒布
一、熟悉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18條(第1款) 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砂、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例題】
修建鐵路廢棄的砂、石、土不得向()傾倒
A江河 B湖泊 C水庫D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
答案:ABCD
二、熟悉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企業必須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18條(第2款) 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存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三、掌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內的建設項目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關規定。
第19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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