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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考試:案例分析重點知識14

發(fā)表時間:2011/9/15 10:35:4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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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熟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條)

第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xù)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基本農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huán)境污染進行監(jiān)測和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huán)境質量與發(fā)展趨勢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在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huán)境保護方案。

第二十五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因發(fā)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當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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