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前知識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的重點知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掌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本法據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3)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1.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法規。 2.符合流域、區域功能區劃、生態保護規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合理;3.符合清潔生產的原則; 4.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化學、生物多樣性等生態保護的法規和政策; 5.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國家土地利用的政策;7.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達標排放和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掌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評價要求;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
一、工業的有關專項規劃 省級及設區的市級工業各行業規劃
二、農業的有關專項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種植業發展規劃 2、省級及設區的市級漁業發展規劃 3、省級及設區的市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三、畜牧業的有關專項規劃
1、省級及設區的市級畜牧業發展規劃 2、省級及設區的市級草原建設、利用規劃
四、能源的有關專項規劃
1、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 2、設區的市級以上流域水電規劃
五、水利的有關專項規劃
1、流域、區域涉及江河、湖泊開發利用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和供水、水力發電等專業規劃
2、設區的市級以上跨流域調水規劃3、設區的市級以上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六、交通的有關專項規劃 1、流域(區域)、省級內河航運規劃2、國道網、省道網及設區的市級交通規劃
3、主要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4、城際鐵路網建設規劃5、集裝箱中心站布點規劃
6、地方鐵路建設規劃
七、城市建設的有關專項規劃 直轄市及設區的市級城市專項規劃
八、旅游的有關專項規劃 省及設區的市級旅游區的發展總體規劃
九、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1、礦產資源:設區的市級以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2、土地資源:設區市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3、海洋資源:設區的市級以上海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4、氣候資源: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區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國家經濟區規劃
三、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1、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2、全國防洪規劃 3、設區的市級以上防洪、治澇、灌溉規劃
四、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五、工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全國工業有關行業發展規劃
六、農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農業發展規劃 2、全國鄉鎮企業發展規劃 3、全國漁業發展規劃
七、畜牧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1、全國畜牧業發展規劃 2、全國草原建設、利用規劃
八、林業指導性專項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品林造林規劃(暫行) 2、設區的市級以上森林公園開發建設規劃
九、能源指導性專項規劃 1、設區的市級以上能源重點專項規劃 2、設區的市級以上電力發展規劃(流域水電規劃除外) 3、設區的市級以上煤炭發展規劃 4、油(氣)發展規劃
十、交通指導性專項規劃 1、全國鐵路建設規劃 2、港口布局規劃3、民用機場總體規劃
十一、城市建設指導性專項規劃 1、直轄市及設區的市級城市總體規劃(暫行) 2、設區的市級以上城鎮體系規劃 3、設區的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十二、旅游指導性專項規劃 全國旅游區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三、自然資源開發指導性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級以上礦產資源勘查規(2)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主要內容;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3)掌握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4)熟悉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報送要求;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5)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報審時限;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報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依法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在作出審批專項規劃草案的決定前,應當將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專項規劃的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7)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8)熟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9)了解規劃編制機關和審查機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違反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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