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政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環境標準、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組成的完整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1.法律
(1)憲法
該體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環境保護的規定為基礎,1982年通過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責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這些規定是環境保護立法的依據和指導原則。
(2)環境保護法律
包括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相關法。
環境保護綜合法是指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該法共有六 章四十七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環境保護的任務、對象、適用領域、基本原則以 及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規定了環境標準制訂的權限、程序和實施要求、環境監測的管理和狀況公報的發布、環境保護規劃的擬訂及建設項目環境 影響評價制度、現場檢查制度及跨地區環境問題的解決原則;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 境”,對環境保護責任制、資源保護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農業環境保護、海洋環 境保護作了規定;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規定了排污單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轉嫁和環境應急的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環境保護單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環境保護相關法是指一些自然資源保護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 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都涉及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也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部分。
2.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 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一是根據法律受權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或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二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某個領域而制定的 條例、規定和辦法,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3. 政府部門規章
政府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 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政府部門規章是以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制定的,或 者是針對某些尚未有相應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的領域作出相應規定。
4.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是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 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特定環境問題制定的,并在本地區實施,有較強的可 操作性。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不能和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相抵觸。
5. 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工作的技術依據。我國的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
6.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是指我國締結和參加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議定書。國際公約與我國環境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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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