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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影響評價
(一)環境影響識別
廣州市廢棄物安全處置中心的建設時間約為8年(1?3期合計),營運期為20 年,不同時期的工程行為的環境影響要素不同,環境影響要素識別見表4。
表4環境影響要素篩選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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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期環境要素識別
本項目的建設時間約為8年(1?3期合計),在這樣長的建設期內,一般會對擬選場廠周圍環境質量帶來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1) 施工噪聲各類施工機械(如挖掘機、推土機、平地機、混凝土攪拌機、壓路機、裝載機、鉆井機等等),離施工機械5 m處的聲級值在76?112 dB(A)。
(2) 生態環境和景觀的影響建設安全填埋場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破壞場區內的植被,占用土地,引起水土流失,棄土的堆放等問題,給場區內的生態環境和景觀產生不利的影響。
(3) 施工污水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產生的生活污水及幵挖地面因降雨而 產生的高濃度泥沙地面雨水,會對本項目沿線的環境質量產生一定的影響。
2. 營運期環境影響要素識別
本項目建成后,對場區周圍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水環境影響主要來源于滲濾液、預處理車間產生的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特別是滲濾液,如防滲措施做得不到位,其排放可能會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產生
嚴重不利影響。
(1) 環境空氣污染項目建成后,填埋機械在作業時排出的尾氣會對沿線環境空氣質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同時預處理車間產生的一些粉塵如防治措施不當, 也可能影響周圍的環境空氣質量。
(2) 噪聲項目建成營運后,填埋機械在作業時產生的噪聲將對周圍的聲環境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3) 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如發生事故時,則可能導致危險廢物進入水體或土壤,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運輸車輛本身會產生一些噪聲 和廢氣,影響沿線的環境質量。
(二)推薦場址的環境功能區劃
本項目推薦場址的環境功能區分別為:
(1) 大氣環境功能區:2類功能區;
(2) 水環境功能區:工、農業用水區;
(3) 聲環境:I類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應細化,如水環境功能區作為工、農業用水區,是保護區還是補給區。
(三)評價范圍、評價閔子和評價標準 1.評價因子的篩選
根據本項目的性質及排污的特點,篩選以下因子進行評價:
環境空氣評價因子:N02、PM10. F—、CN-;
地表水評價因子:pH、DO、CODa、BOD5、揮發酚、總汞、總氰化物、Cr6+、 Cu、Zn、Cd、As和石油類;
地下水評價因子:pH、總汞、總氰化物、Cr6+、Cu、Zn、Cd、As;
聲環境現狀評價因子:等效聲級;
___ 生態環境現狀評價因子:土壤環境質量、生物多樣性、群落類型、結構。
分析:
環境空氣評價因子評價因子不能夠反映項目的特征,應調整為TSP、PM1q、NH3, 還應在分析的基礎上,增加可能存在的預處理車間和生活源的其他特征污染物。
地表水評價因子應增加氨氮。
地下水評價因子應增加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高錳酸鹽指數和總大腸菌群和 細菌總數等指標。
生態環境現狀評價因子應增加項目占地的現有植物量等。
2. 評價范圍
(1) 大氣環境:以項目廠址中心,半徑為4km的區域。
(2) 水環境:九佛水從沙田村斷面至出流溪河的黎家塘斷面(全長約24km), 沙田水千家圍斷面至出流溪河的竹料段(全長約9km),流溪河黎家塘斷面至鐘落 潭水廠斷面(長約5.5km)、沙田水匯入到流溪河竹料段上下游2km的范圍,共約 42.5 km2的水域范圍。地下水評價范圍:以選點為中心,4 km2范圍的區域面積。
(3) 聲環境:廠邊界lm范圍為評價區域。
(4) 陸生生態環境:以場址為中心,3 km2的區域,為本次生態環境評價范圍。
分析:
地下水評價范圍應根據地下水流向劃定,報告中確定以項目為中心,4km2的區域范 圍應做調整。
聲環境評價范圍本項目不是噪聲影響嚴重的項目,與居民區有800m以上的衛生 防護距離,因此場環境評價可適當縮小至占地邊界以外500 m范圍內。
3. 評價標準
(1)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環境空氣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以及其“修改單” 二級標準。
填埋場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 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時段中無組織排放 監控濃度限值。
飲食業油煙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中最高允 許排放濃度為2.0 mg/m3。
(2) 地表水質量標準、排放標準與地下水質量標準根據《廣州市水環境功能區區劃》和《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范圍和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 區劃》的規定,流溪河李溪壩以上至從化鵝公山,執行III類標準;九佛水和沙田水執行IV類標準。
根據《廣州市水環境功能區區劃》,廣州市廢棄物安全處置中心的污水外排到良 田水(屬工農業用水區),污水排放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排放限值》(DB 44/26—2001) 二級標準中的嚴格標準,但由于良田水經約12km后進入流溪河竹料段(屬二級水源保護區),因此本環評建議采用一級排放標準。
該區域的地下水雖未被用來作集中式生活飲用水,但也應執行《地下水質量標 準》(GB/T 148488—93) III類標準。
(3) 聲環境質量標準及廠界噪聲標準按照《廣州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該項目所處的位置屬一類區,執行1類區標準,即晝間55dB(A)、 夜間45 dB(A)o廠界標準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 I類標準。
施工場界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標準》(GB 12523—90)中各階段的噪聲限值。
(4)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根據國家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方法,該區域屬II類土壤,該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國家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 二級標準(pH值小于6.5)。
(四)評價重點
(1) 通過調查分析廣州市固廢產生的數量、種類及特性,分析評價處理危險廢物工藝可行性,是否達到廢物利用、資源回收、清潔生產的要求。
(2) 工程運行后對擬選場址區范圍內的地下水、地表水水質影響作為評價重點。
(3) 擬選場址區內工程地質和水文情況,也作為評價重點之一。
(4) 綜合分析和判斷項H選址的合理性,污染預防措施的可行性,為廣州市固 廢提供一個在環境保護上可行的場址。
分析:
確定的評價重點基本上適宜,符合項目的影響特征和區域特征。但第(3)條場址 區內的工程地質和水文情況,在環評報告中是環境概況的內容,是綜合分析和判斷選址環境可行性的重要依據,其本身不是評價重點,與第(4)條有重復。此外,本項目還應將生態影響作為評價的重點。
評價重點確定后,應在環境影響評價章節中落實,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缺少對廣州市固廢產生的數量、種類及特性的深入分析,難以把握本項目確定的處理工藝是 否滿足處理需要,還不能判斷是否達到了危廢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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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