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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聯合頻率的含義和應用(P51及導則)
1、聯合頻率是指由風向、風速、大氣穩定度構成的組合頻率,即統計不同風向、風速、大氣穩定出現的幾率。
2、在環評中計算長期平均濃度(季、期、年)時需要用到聯合頻率。通常,風向分17個方位(16方位加靜風)、穩定度分6類A、B、C、D、E、F(或簡化為3類:不穩定、中性、穩定),風速分5檔(<1.5m/s,1.5-3m/s,3.1-5m/s,5.1-7m/s,>7m/s=,給出風向、風速、大氣穩定度聯合頻率表。
◆熟悉污染氣象調查分析方法(P41及導則)
1、概括起來,污染氣象調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氣候區劃分及主要氣候參數。
(2)地面常規氣象資料的統計分析:包括風場特征、風玫瑰、溫度場特征,大氣穩定度頻率分布,風向、風速、大氣穩定度聯合頻率。
(3)大氣擴散參數
(4)大氣邊界層風場和溫度場,重點是逆溫特征和風速隨高度的變化。對于二、三級評價,至少應當包括風玫瑰和聯合頻率。
2、導則中列出了具體的調查分析內容及方法:
6.污染氣象及大氣湍流擴散參數的調查分析
6.1建設項目所在地附近氣象臺站現有常規氣象資料的統計分析
6.1.1 根據氣象臺(站)距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距離以及二者有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等地理環境條件方面的差異確定該氣象臺(站)的氣象資料的使用價值。
6.1.1.1 對于一、二經級評價項目,如果氣象臺(站)在評價區域內,且和該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理條件基本一致,則其大氣穩定度和可能有的探空資料可直接使用,其它地面氣象要素可作為該點的資料使用。
如果氣象臺(站)不符合上述條什,則應按6.3條中的規定執行。
6.1.1.2 對于三級評價項目,可直接使用建設項目所在地距離最近的氣象臺(站)的資料。
6.1.1.3 對于不符合6.1.1.1中規定條件的建設項目所在地附近的氣象臺(站)資料,必須在與現場觀測資料進行相關分析后方可考慮其使用價值。
6.1.2 相關分析方法建議采用分量回歸法,即將兩地的同一時間風矢量投影在X(可取E—W向)各Y(可取N—S向)軸上,然后分別計算其X、Y方向速度分量的相關。所用資歷料的樣本數不得少于按6.3中規定的觀測周期所獲取的數量。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資料,可根據求得的線性回歸系數a.b值,對氣象臺站的長期資料進行訂正。一級評價項目,相關系數r不宜小于0.45,二級評價項目不得小于0.35。
6.1.3 調查期間:對于一級評價項目,至少應為最近三年;二、三級評價項目至少應為最近一年。
6.1.4.地面氣象資料調查內容
一級評價項目應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a.年、季(期)地面溫度,露點溫度及降雨量;
b.年、季(期)風玫瑰圖;
c.月平均風速隨月份的變化(曲線圖);
d.季(期)小時平均風速的日變化(曲線圖);
e.年、季(期)各風向,各風速段,各級大氣穩定度的聯合出現頻率及年、季(期)的各級大氣穩定度的出現頻率;風速段可分為5檔,即<1.5m/s,1.5-3m/s,3.1-5m/s,5.1-7m/s,>7m/s;段數可適當增減;穩定度可按附錄B或其它符合該建設項目實際際的方法劃分。
二、三級評價項目至少應進行6.1.4 b 和6.1.4 e 兩項的調查。
6.1.5 高空氣象資歷料的調查內容
如果符合6.1.1中所規定的氣象臺(站)有高空探空資料,對于一、二級評價項目,可酌情調查下述距該氣象臺(站)地面1500m高度以下的風和氣溫資料:
a.規定時間的風向、風速隨高度的變化;
b.年、季(期)的規定時間的逆溫層(包括從地面算起第一層和其它各層逆溫)及其也現頻率,平均高度范圍和強度;
c.規定時間各級穩定度的混合層高度;
d.是混合層最大高度及對應的大氣穩定度。
6.1.6 混合層高度的調查方法
把高空探空資料中各層的氣溫和高度,按縱橫馳坐標在直角平面坐標紙上繪圖(標準層可直接使用探空數據,特性層應利用氣壓、氣溫和絕對溫度等參數換算出高度和氣溫的關系),再與以干絕熱遞減率 d為斜率的直線比較,當探空曲線斜率 < d時,大氣為穩定狀態, > d和 = d時,大氣分別為不穩定和中性狀態。混合層高度即從地面算起至第一層穩定層底的高度。任一時間的地面溫度和 d繪制的直線與北京時間07時探險空曲線的交點(或切點)可作為該時間的混合層高度。日最高地面溫度和 d繪制的直線與北京時間07時探空曲線的交點(或切點)即日混合層度。計算時可取 d =0.0098℃/m°
6.2現有的大氣邊界層平均場和大氣湍流擴散試驗資料或經驗數據的收集和統計
6.2.1 現有的大氣邊界層平均場和大氣湍流擴散試驗資料系指符合6.3條和6.4條要求且經鑒定通過的資料,經驗數據系指國家頒布的標準、規范等正式文件中推薦的經驗數據。
6.2.2 現有的大氣邊界層平均場和大氣湍流擴散試驗資料的使用價值,視其進行觀測和試驗的區域和待評價項目的評價區域在地理條件方面的差異而定。其使用價值可按下述原則判斷:
a.對于二、三級評價項目,地理條件基本一致時,可直接使用;
b.對于一級評價項目,地理條件基本一致且現有資料的試驗中心站距待評價項目的主排氣簡距離(Lb)不大于50 Km時可直接使用,當Lb不大于50 Km,但為復雜地形或Lb大于50 Km時,可作為該項目的參考資料,以便盡量減少6.3和6.4條中所要求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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