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明確:我國已經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環境標準、環保國際條約組成的完整的環保法律法規體系。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一) 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1.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條第2款規定:
“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相關法。
環境保護綜合法——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單行法——①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②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環境保護相關法——是指涉及環境保護的一些自然資源保護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二)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或批準
是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包括:一是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或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二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某個領域而制定的條例、規定和辦法,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二) 政府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辦、署
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
(三)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是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在本地區實施,有較強的操作性。
(四) 環境標準
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改造的技術依據。分為國家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和國家環保總局標準(行業標準)。
(五) 環境保護國際公約
國際公約和我國環境法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環評師準題庫 "中大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