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歷年考試的重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一)評價原則
評價應以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和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結果為依據,對建設 項目不同選址(選線)方案、各實施階段(建設、生產運行和服務期滿后)不同排 污方案及不同防滲措施下的地下水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通過評價結果的對比,推 薦地下水環境影響最小的方案。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采用的預測值未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值時,應疊加環境 質量現狀值后再進行評價。
I類建設項目應重點評價建設項目污染源對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包括已 建成的在用、備用、應急水源地,在建和規劃的水源地、生態環境脆弱區域和其他 地下水環境敏感區域)的影響。評價因子同影響預測因子。
II類建設項目應重點依據地下水流場變化,評價地下水水位(水頭)降低 或升高誘發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影響程度和范圍。
(二)評價范圍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范圍與環境影響預測范圍相同。
(三)評價方法
I類建設項目的地下水水質影響評價,可釆用標準指數法進行評價。
II類建設項目評價其導致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時,可釆用預測水位與現狀調查 水位相比較的方法進行評價,具體方法如下: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對水位不能恢復、持續下降的疏干漏斗,釆用中心水 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進行評價。
土壤鹽漬化、沼澤化、濕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
塌陷:根據地下水水位變化速率、變化幅度、水質及巖性等分析其發展的趨勢。
(四)評價要求
I類建設項目
評價I類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影響時,可釆用以下判據評價水質能否滿足地 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以下情況應得出可以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結論:
建設項目在各個不同生產階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圍以外地區,均能達到 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在建設項目實施的某個階段,有個別水質因子在較大范圍內出現超標,但 采取環保措施后,可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以下情況應做出不能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結論:
新建項目將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擴建項目已經排放的以及將要排放 的主要污染物,在釆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評價范圍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超標。
污染防治措施在技術上不可行,或在經濟上明顯不合理。
II類建設項目
評價II類建設項同對地下水流場或地下水水位(水頭)影響時,應依據地下水 資源補釆平衡的原則,評價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現的環境水文地質問 題的類型、性質及其影響的范圍、特征和程度等。
III類建設項目
III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析應按照1和2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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