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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和程序
一、環保驗收的時限:
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22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7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8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例題】
不需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其環保驗收( )
A應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B 由下一級環保部門組織對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進行現場檢查
C環保部門應自收到環保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D直接由環保部門自行審批決定
答案:AC
解析:B適用于需要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審批應由項目所在地的環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不是獨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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