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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一)兩控區環境政策
86、了解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新建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建成的生產煤層含硫份大于3%的礦井,逐步實行限產或關停。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應按照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補建煤炭洗選設施。城市燃用的煤炭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必須符合當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四、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采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減排措施。
五、要結合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強技術改造,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切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水平。
六、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6]24號)要求,認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其中用于重點排污單位專項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資金比例不得低于90%。
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電力、煤炭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批復的要求,制定有關規劃及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兩控區目標和要求的落實。你局要認真做好兩控區污染防治的指導工作,加強環境監測和監督檢查。
87、(三)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2]26號)
了解總體原則;(1)
1.總則
1.1 我國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90%以上,為推動能源合理利用、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惡化趨勢,防治城市空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有關要求,并結合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本技術政策是為實現2005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0年基礎上削減10%,“兩控區”二氧化硫排放量減少20%,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的控制目標提供技術支持和導向。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煤炭開采和加工、煤炭燃燒、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和相關技術裝備的開發應用,并作為企業建設和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技術依據。
1.4 本技術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電廠鍋爐、工業鍋爐和窯爐以及對局地環境污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燃煤設施。重點區域是“兩控區”,及對“兩控區”酸雨的產生有較大影響的周邊省、市和地區。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推行節約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質量、高效低污染燃燒以及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根據技術的經濟可行性,嚴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排放。
1.6 本技術政策的技術路線是:電廠鍋爐、大型工業鍋爐和窯爐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應安裝煙氣脫硫設施;中小型工業鍋爐和爐窯,應優先使用優質低硫煤、洗選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潔能源;城市民用爐灶鼓勵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燒。
88、了解能源合理利用的有關規定;(2)
2.能源合理利用
2.1 鼓勵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逐步改善和優化能源結構。
2.2 通過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藝和產品,關閉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小企業;鼓勵工業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 逐步提高城市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比例,清潔能源應優先供應民用燃燒設施和小型工業燃燒設施。
2.4 城鎮應統籌規劃,多種方式解決熱源,鼓勵發展地熱、電熱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區應發展集中供熱和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替代熱網區內的分散小鍋爐;熱網區外和未進行集中供熱的城市地區,不應新建產熱量在2.8MW以下的燃煤鍋爐。
2.5 城鎮民用炊事爐灶、茶浴爐以及產熱量在0.7MW以下采暖爐應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應同時配套高效爐具。
2.6 逐步提高煤炭轉化為電力的比例,鼓勵建設坑口電廠并配套高效脫硫設施,變輸煤為輸電。
2.7 到2003年,基本關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規燃煤機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滿足環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發電機組(綜合利用電廠除外),提高火力發電的煤炭使用效率。
89、了解電廠鍋爐、工業鍋爐和窯爐脫硫的有關規定。(5.2)
5.1 電廠鍋爐
5.1.1燃用中、高硫煤的電廠鍋爐必須配套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進行脫硫。
5.1.2 電廠鍋爐采用煙氣脫硫設施的適用范圍是:
1)新、擴、改建燃煤電廠,應在建廠同時配套建設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煙氣脫硫設施應在主機投運同時投入使用。
2)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大于10年(包括10年)的,應補建煙氣脫硫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3)已建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剩余壽命(按照設計壽命計算)低于10年的,可采取低硫煤替代或其它具有同樣SO2減排效果的措施,實現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否則,應提前退役停運。
4)超期服役的火電機組,若SO2排放未達排放標準或未達到排放總量許可要求,應予以淘汰。
5.1.3 電廠鍋爐煙氣脫硫的技術路線是:
1)燃用含硫量2%煤的機組、或大容量機組(200MW)的電廠鍋爐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宜優先考慮采用濕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藝,脫硫率應保證在90%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電時間的95%以上。
2)燃用含硫量<2%煤的中小電廠鍋爐(<200MW),或是剩余壽命低于10年的老機組建設煙氣脫硫設施時,在保證達標排放,并滿足SO2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宜優先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它費用較低的成熟技術,脫硫率應保證在75%以上,投運率應保證在電廠正常發電時間的95%以上。
5.1.4火電機組煙氣排放應配備二氧化硫和煙塵等污染物在線連續監測裝置,并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聯網。
5.1.5 在引進國外先進煙氣脫硫裝備的基礎上,應同時掌握其設計、制造和運行技術,各地應積極扶持煙氣脫硫的示范工程。
5.1.6 應培育和扶持國內有實力的脫硫工程公司和脫硫服務公司,逐步提高其工程總承包能力,規范脫硫工程建設和脫硫設備的生產和供應。
5.2 工業鍋爐和窯爐
5.2.1 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提倡使用工業型煤、低硫煤和洗選煤。對配備濕法除塵的,可優先采用如下的濕式除塵脫硫一體化工藝:
1=燃中低硫煤鍋爐,可采用利用鍋爐自排堿性廢水或企業自排堿性廢液的除塵脫硫工藝;
2=燃中高硫煤鍋爐,可采用雙堿法工藝。
5.2.2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產熱量≥14MW)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低硫煤替代、循環流化床鍋爐改造(加固硫劑)或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3 應逐步淘汰敞開式爐窯,爐窯可采用改變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選煤或根據具體條件采用煙氣脫硫技術。
5.2.4 大中型燃煤工業鍋爐和窯爐應逐步安裝二氧化硫和煙塵在線監測裝置。
(四)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90、了解城市污水處理的原則;(2.2、2.3)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并與生活污水合并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并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游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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