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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乙級評價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具有專門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二)能夠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調查分析和主要環境要素的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生態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監測數據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中,應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上述人員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人員的持證上崗要求,熟悉和遵守國家與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
(四)具備專職從事工程、環境、生態、社會經濟等專項工作的技術人員;
(五)配備有與業務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繪圖設備。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組織對評價單位的評價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檢查,定期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日常檢查不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可以委托省級環境保護局對行政區域內各級評價單位進行日常檢查。
接受委托的省級環保局應當將檢查結果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四條 評價單位每年必須按規定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工作業績記錄表",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抄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局,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抄送本行業主管部門。評價單位在機構或人員發生調整或變化時,必須及時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考核結果,對甲級評價證書可以分別予以確認、降級或吊銷,對乙級評價證書可以分別予以確認或吊銷。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
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1)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含義;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保法規的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2)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3)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
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4)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5)了解不同環境影響程度的建設項目應提交的驗收材料;第十二條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6)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1)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
第十三條 環保總局或其委托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辦理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者,還應提供相應專業類別的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二)環境影響后評價;(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四)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時,應為委托人保守商務秘密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3)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環評法33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評價人員只有觸犯刑律,才能按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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