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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
本節考綱重點:
( 1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 2 )掌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輕度影響,或者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的具體劃分;
( 3 )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含義;
一、分類管理的原則
分類管理的核心是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不同。
1、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規定: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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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