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勞動關系管理
一、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 勞動報酬 ;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1、 試用期; 2、 培訓(雙方可約定培訓的條件、培訓期的工資待遇、培訓費用的支付方法、服務期限等); 3、保密事項;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5、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包括專項協議所協商規定的內容必須統一,不應存在內在的矛盾。
二、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原則。
三、勞動合同訂立程序:
1、 要約和承諾: (要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向對方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建議,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提出一方為要約方,另一方為被要約方) 要約方往往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通過招工簡章、職業介紹機構的招聘登記等形式,提出要約;
2、 相互協商;
3、 雙方簽約: 或當事人雙方要求的勞動合同生效時間與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時間不一致時,必須注明該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四、法人機關:
通常分為意思機關(即法人的權力機關或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執行意思機關的決策,具體實施法人對內進行管理,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和招聘錄用員工活動的功能)、代表機關(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通常稱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監察機關(是對法人執行機關的活動實施監督的機關)。
我國企業法人的執行機關與代表機關是重疊的。
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代理行為,是基于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行為。在我國勞動法律適用中,委托代理授權書為要式行為授權,即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五、勞動合同續訂: 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進行商談,經平等協商一致而續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律行為。
提出勞動合同續訂要求的一方應在合同到期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
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補償的條件:(提前30天書面通知)
注意:P221 三條。
補償標準: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不超過12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七、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1、 應協商解決;
2、 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3、 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申請勞動爭議仲截機構仲裁;
4、 一方或雙方不服仲裁,申訴到人民法院進行最終判決。
八、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
1、 申請和受理: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之日起30日內,口頭或書面申請;
2、 調查和調解:
3、 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的30日內結束。
九、勞動爭議仲截程序:、
1、 申請和受理: 審批表應7日內做出決定;決定立案七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2、 案件仲裁準備;
3、 開庭審理和裁決;
4、 仲裁文書的送達: 15日內不起訴即生效;
5、 歸檔: 仲裁長期存檔,20年不變。
勞動爭議申請時效: 60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提出仲截;
勞動爭議仲截時效: 60日——仲裁決定在收到申請的60日內做出;
案情復雜延期不超過30日。
十、信息溝通制度:
1、 縱向信息溝通: 根據責權分配的管理層級結構,建立指揮、命令、執行、反饋信息系統;
2、 橫向信息溝通: 依據具體分工,在同級機構、職能業務人員間的信息傳遞;
3、 建立標準信息載體:
十一、完整的員工溝通要素:
信息的發出者、信息、溝通渠道、信息的接受者
十二、員工溝通的程序:
1、 形成概念: 要想傳輸什么信息;
2、 選擇與確定信息傳輸語言、方法、時機;
3、 信息傳輸; 4、信息接收; 5、信息說明、解釋;
6、 信息利用; 7、反饋。
十三、如何降低溝通障礙和干擾:
十四、勞動爭議的預防措施:
1、 強化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勞動法制觀念;
2、 強化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 強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管理;
4、 強化和完善企業的民主管理體制;
5、 完善我國的勞動立法。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昆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