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一、掌握集體合同應包括的內容:
1、勞動條件標準部分: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項條款。
2、一般性規定: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履行的有關規則。包括:員工錄用、合同變更、續訂、解除、集體合同條款解釋、有效期限等項。
3、過渡性規定:集體合同的監督、監察、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項。
4、其他規定:作為勞動條件標準的補充條款,規定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間應達到的具體目標和實現目標的主要措施。此類規定一般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是作為簽約方的義務而存在。
二、集體合同的形式與期限:形式分主件和附件,期限為1~3年
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工會違反,應承擔道義責任。個別勞動者違反,則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